臺大食安所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食品安全與健康研究所

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112年06月14日111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通過

112年9月15日112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年11月22日113學年度本校招生委員會第4次會議同意備查

112年12月1日發布

 

一、本所為辦理各項招生考試,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食品安全與健康研究所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一名:由所長擔任,並為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本所全體專任(含院內合聘)教師(不含休假、借調、出國進修與留職停薪)擔任之。

     委員人數不足五人時,得由所務會議提名報請院長指派本院教授擔任之。

三、本委員會視實際需求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之;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召集人就推選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遇有時間緊迫或特殊情況,本委員會之議決得採通訊方式進行。

四、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辦理本所碩士班招生考試各項作業。

     (二)議定各項招生作業規則與訂定施行細則。

     (三)其他與招生有關事宜。

五、本委員會應經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各項招生考試(筆試、口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委員,由召集人參酌教師專長聘任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考試委員對於各項試務工作負有保密之義務。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考試委員如有三親等內之親屬(含血親及姻親)報考時,應主動告知並迴避。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施行。